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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破坏土地超越追诉时效,谁负责修复?

来源:时间:2019-11-16 15:35:01
导读: 破坏土地超过追诉时效,只是表示不能对破坏土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修复义务。众薛勤三、薛永宝反映的被破坏土地现状特别是形成的积水深坑,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

土地证可以证实被破坏的是耕地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沂村群众薛勤三、薛永宝曾反映,其依法承包并持有权属证书的土地于2013年被村干部刘登明、刘登来非法买卖破坏土地,形成近五亩土地的大坑。他们多次找工作区、街道和拨打12345反映, 回复称在2007年给予土地补偿建设了房屋。该村刘书记在电话中也印证了该土地在2007 年给予赔偿的事实,至于具体细节不愿透露。

群众指认土地破坏现场

土地被破坏的惨状

破坏后形成的深水坑

        今年8月,笔者在薛勤三的指认下,现场看到方圆五亩左右的土地有深浅不一的三四个大坑,坑中存有大量雨水、深不见底,周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8月6日,有网站发函对“西沂村破坏土地”行为进行监督。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区分局信访部门详细说明了情况:薛勤三、薛永宝反映的情况不尽属实。当时因个人原因将土地交还给村里,村里转包给他人。后来向村里要回土地时,村里又给他调剂了别的土地,实际上他们所反映的土地已经不属于他们了。

        8月底,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区分局信访部门与薛勤三、薛永宝等人座谈,称土地被挖坑的时间是在2013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破坏土地超过追诉时效,只是表示不能对破坏土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修复义务。众薛勤三、薛永宝反映的被破坏土地现状特别是形成的积水深坑,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因此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职能部门和当地汤头街道必定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汤头街道应有所作为

        我网呼吁,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区分局和汤头街道切实重视西沂村这一破坏土地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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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中外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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