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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亩金土地,青川政府“乱作为”害苦农民诉求无门

来源:市场参考网时间:2019-08-14 23:30:24
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解释里提到农村土地确权要准确把握政策原则。既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引发矛盾,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可是,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给该县青溪镇金桥村五组农民李国军所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确权证》真的是做到了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吗
2.8亩金土地,青川政府“乱作为”害苦农民诉求无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解释里提到农村土地确权要准确把握政策原则。既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引发矛盾,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可是,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给该县青溪镇金桥村五组农民李国军所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确权证》真的是做到了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吗?
一本土地确权证害得农民劳民伤财跑断腿
   近日,广元市青川县清溪镇金桥村五组村民李国军,向本报·网投诉青川农业农村局乱作为不作为,害得他为了一个土地确权证跑断腿不说,还耽误农事,钱与精力多方受损。李国军投诉说,青川农业农村局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的把本人〔青川府农地承包权证(2004)第0045130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以下简称:〔(2004)130号证〕)中本应该属于自己的2.8亩土地划给别人了。2017年9月14日,领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换发的〔青(青溪)农地承包权证2015)第00268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2015)681号证〕)的时候,发现该证与2004年颁发给我的〔(2004)130号证〕上所登记的耕地不一致,在〔(2015)681号证〕中少了2.8土地。经多方了解,原来这一切都是青川农业农村局原农经股陈基富(音)就凭一纸村组所开的“违规”证明而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点中明确提到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不服此事的李国军随后向广元市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2017年8月,广元市对此事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府复决〔2017〕28号),撤销青川农业农村局向李国军颁发的〔(2015)681号证〕。认为青川县政府在撤销〔(2004)130号证〕时是于法无据,并进一步说明进行变更登记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也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据李国军说,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时,立即找了村、镇、县有关人员和领导请他们对此事予以核实,请求纠正。并且,广元市行政复议决定书上也明确说明了撤销他原证于法无据。可是,直到现在青川农业农村局不仅不知错就改还乱作为打报告,致使青川县政府依据农业农村局的报告而制定出台了一个不仅不敢见光的文件,还维护了青川农业农村局错误的行为,造成自己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确权证至今已有几个年头还是不能办理。
据了解,1994年以前,张玉华与其母亲张开兰为一户,是金桥村五社社员,1994年张玉华与青溪镇东桥村左方华结婚,同年就将户ロ迁至东桥村。1996年农村土地大调整后重新发包,当时该承包户只有张开兰一人。此后,由于张开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遂由其子李国军帮助耕种,2003年其母张开兰去世。
   2004年,小调整大稳定之时,县政府调整土地进行换证,就将张开兰原承包的耕地发包给了李国军,给其颁发了〔(2004)130号证〕,并耕种至今。
“乱作为”确权颁证把关不严导致农民证难全
   2016年张玉华找到村、镇、县有关人员,要将原母亲张开兰承包的耕地登记在她的名下,村社、乡镇也曾协调,但未有结果。后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换证的时候,青川农业农村局原农经股陈基富(音)就凭一纸村组所开的“违规”证明和在没有通知李国军的情况下,就将李国军承包的部分耕地登记在了张玉华的名下,并给张玉华颁发了〔青(青溪)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00061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此证已被收回。
   据了解,张玉华1994年结婚迁出金桥村两年后的1996年,金桥村村集体又进行过重新调整发包,乡镇村社也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张玉华外嫁到东桥村后未享受土地承包权,她本人也有义务告知原金桥村给她保留原户主(张开兰)土地的权利。又从她母亲(张开兰)的承包合同上看,根本没有土地承包共有人张玉华,而在土地承包合同上只登记了张开兰一人,并且至从1994年张玉华外嫁东桥村又在二婚到三龙村以来,就没有对该2.8亩土地缴纳过各种税费及相关义务,直到2016年因为其他原因而爆发讨要2.8亩土地之事。
   “我认为青川县农业农村局2015年12月颁发的〔(2015)681号证〕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只是觉得没有尽到严格审核、实地调查的义务”。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告诉本报·网说,“2016年3月2日,原青溪镇金桥村五社村民张玉华向青川县农业局递交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更正申请,但是,现在看来,当时张玉华的那份更正申请确实有瑕疵,村社与乡镇没有把好关,农业局也没有实地调查,更正申请也没有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告知李国军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十六条上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我家包括母亲的2.8土地在内共计16.3亩,2004年,大稳定小调整之时,大部分村民都觉得缴不起各种农业税费和没有那么多的劳动力来耕种,家家户户都把原来承包地退还给村社作为集体土地,我们家就把徐家店的6亩土地退还给集体了。张玉华那个时候你如果要土地,我也就不退还给村社集体,你直接在找社上拿去就是。现在加上那2.8亩土地,按照人平800斤粮食的承包地算起来我家都还不够,你要土地也应该找集体要,而不应该从我的承包地中划走。”李国军气愤的对本报.网说。
一份不敢见光的文件是有所为还是难作为
   “现在县政府文件出来已有一个多月了,我也不敢拿给李国军,因为在这个文件还木有出来之前,广元行政复议出来后,李国军所在的乡镇、村社及全体村民出具了多份证明材料,并召开了几次村民大会,均证实了2.8土地应该属于李国军所有”。现青川农业农村局负责经办此事的人很无奈的对本报·网说,“以前张玉华那份证明材料与现在李国军所提供的多份证明材料相比,那李国军的材料更具有证明效力,所以害得我左右为难,不敢草率的把已经完成的青川县政府决定文件送达给李国军,因为请政府专门为农民出一份文件太难了,搞不好就作废了。也不敢把张玉华及李国军的确权证交给他们二人,如果给了他们,肯定是要出问题的。首先是会把矛盾激化,造成不稳定因素;其次是要追究乡镇、村社有关人员责任的;最后是我们局里以前办理此事的人说不定也得承担责任”
   本报·网在青川农业农村局看见,2019年1月30日向青川县政府关于注销李国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报告(青农业〔2019〕16号)和盖有青川县人民政府公章的红头文件,但不知为何文件没有编号。
   从青川农业农村局请示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这份请示报告依据的是张玉华所提供的一份村社“违规”证明。据当年开出证明的村社人员事后对李国军说,2016年给张玉华开证明是县上某领导给村社打招呼,迫于压力只有给张玉华悄悄开了一份,所以这份证明材料就没有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通知承包人李国军,但该说法还未得到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中的(一)和(四)点里规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应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现在可以得到证实的是青川县政府的这份文件在制定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而是凭着青川农业农村局的一份也没有听取民意、深入了解的请示报告,就发出了一份没有文件编号并不敢见光的文件。
   “来来回回好几年了,等来的且还是模棱两可的回答,几年来农业农村局让我开什么证明我就积极配合,他们需要什么材料我就回村社乡镇办理,手指印和公章都盖了几十个,到头来他们还让我去法院起诉打官司。”李国军无可奈何的对本报·网说,“青川信访局、纪委等能够找的单位我都找了,一个个都相互推诿踢皮球,到后来他们都让我去法院起诉打官司,说这样他们也好办理,说白了就是因为青川政府那份不敢见光的文件,一旦见光,有些当官的就要负乱开证明乱办之责。”
   依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对照青川县人民政府下发撤销李国军〔(2004)130号证〕土地承包确权证书的决定,既无文件编号,也无抄送份数等,那么是否可理解为此行政公文仅此一份,也无存档备份。如果发生其它情况需要调阅或查询文件又怎么办呢?
   本报.网将继续关注!(刘尚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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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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