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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涉嫌违规放贷 侵吞老百姓财产

来源:中国广播新闻网时间:2019-11-27 15:18:06
导读: 近日,媒体接到苏州张钰根和胡金土的电话,反映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滥用职权,违规放贷,侵吞其财产。

反映材料城,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的某领导与借款人刘根金
       近日,媒体接到苏州张钰根和胡金土的电话,反映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滥用职权,违规放贷,侵吞其财产。

       反映材料城,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的某领导与借款人刘根金有10多年的兄弟交情,经常有经济往来。2014年2月27日,明知刘根金提交虚假的申贷材料,厂房租赁合同不真实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查,将他人财产用于抵押,违规为刘根金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3000万元,合同编号:苏光木渎2014004号。在此合同的追加贷款中,为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法人:金瑾(刘根金老婆)发放贷款1000万。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在明知抵押房产不属于贷款人本人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规放贷,涉嫌侵吞老百姓财产。
                    
       2009年刘根金与合伙人唐如海将苏州明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唐如海、股东:刘根金)名下的11.14亩和10.87亩土地,分别转让给张钰根和胡金土。张和胡分别出资在各自土地上建造了厂房并办理的房产证,新办好的4本房产证,原件一直由张和胡持有,从未借用给他人。两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租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至今。

       2010年8月和2013年,在张和胡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根金和唐如海将原房产证故意遗失补办,重新取得房产证后,在2014年2月,将他人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贷款4000万,办理的贷款类型是经营性物业贷款,系光大银行推出的一种以租金类稳定收益为还款来源的产品。
                    
       然而,贷款合同中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却均为伪造,光大银行在放贷之前实地勘察拍摄的照片中,实际出租人广告牌名称与合同租户完全不符;明通公司属于不生产经营的注册公司,银行没有核查借款方提供的2年来的财务报表和资金流水真伪;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对其虚构贷款用途,银行也没有审查。  

       借款人刘根金于2016年11月30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的笔录中可以知晓,案涉不动产的房产证的注销与再办理,“是明通机械的会计实际办理的”,关于银行贷款即抵押、质押过程,“至于材料中有假,这也是银行的一些潜规则”,“昌盛化工、良通商贸、海平建材、国金家具、恩能杰光电(以上都是造假合同的租赁方)都是我们的关联企业,申炳全、朱佳竹(以上也是造假合同的租赁方)都是我的员工”。当被问及“他们(前述的承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自愿时,刘根金从侧面回答到“应该是按照银行客户经理的要求签的”。同时贷款人刘根金在北桥派出所也说过,和光大银行领导是很好的朋友,有十几年交情,经常打打麻将之类的话语。  
                    
       据此推断,张钰根、胡金土认为银行对于这笔贷款,在明知抵押房产不属于贷款人本,却仍然发放,最终造成了国家资产和百姓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
    
       2015年7月,张和胡在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确权,(2015)相商初字第1206号、(2016)苏05民终4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分别确认: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078362、30078363号房屋归张钰根所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7855、30167856号房屋归胡金土所有。并且张和胡在2015年7月16日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北桥派出所报案:张钰根和胡金土等人被合同诈骗,案号:相公(北)立告知[2015]7158号,但至今没有结论。在2016年7月18日向苏州银监会举报: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在办理明通精密贷款中存在违规行为,并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但只是敷衍回复,没有实质调查银行人员。
                    
       光大银行于2015年9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根金、唐如海、御窑金砖和明通公司,在2016年11月,(2015)园商初字第02792、02798号判决:如不归还借款和利息,就拍卖查封厂房;在2018年初,光大银行向园区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苏0591执1679号、(2018)苏0591执1680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苏05执他138、139号执行裁定,裁定此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苏0507执2311、2312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张贴执行公告,将对属于张、胡的厂房拍卖。

       租户看到公告后,担心无法继续承租下去,到期后不再续租,厂房已空置一半左右,损失惨重。
                    
       2018年11月19日,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执异255号中,第六页“其次,异议人张钰根在取得物权时未及时、依法办理物权登记,其对外并不具有对抗和公示效力,对此异议人存在一定主观过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张和胡取得物权后,马上向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提出有抵押权在,无法办理物权登记,同时将此物权判决文书告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确权后无法办理物权登记,法院不查明原因,就判异议人存在主观过失,承担法律后果,是典型的只看表面不分析原因的错误判决。

       在第六页“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在设定抵押权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不存在任何过错”,有多个事实证据已递交给法院,证明银行存在多处违规过错的地方。相城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7594号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书,判决张和胡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法院将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拍卖厂房,相城法院既然判决4栋厂房为张和胡所有,却不维护物权所有人利益,难道法院要包庇银行么?

       光大银行和刘根金在明知4栋厂房属于张和胡所有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以他人之物设定抵押,损害了第三人权益,他们的行为是已签订抵押合同的形式,掩盖了其利用他人财产做非法抵押套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其它债务的非法目的,同时张和胡以建造等事实为设立的物权在先,明通公司与银行设立的抵押物权在后,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该确认该抵押合同及抵押行为无效。
   
       贪污腐败,让老百姓付出了沉重的血淋淋的代价。建造4栋厂房时,张和胡拿出了全部积蓄,名下还有15户小股东,涉及80多户人口,东拼西凑,并且其中一半以上是银行贷款和向亲戚朋友借款,至今仍有600多万未还清。为了保住厂房,又借钱200多万用来打官司,能借的亲戚朋友都已找过,已无钱可借,生活将要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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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头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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