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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诚信公证处:一纸违法公证,祸及十万民众

来源:头条日报时间:2020-01-19 15:13:10
导读: 轰轰烈烈的“邯郸门”事件,最终以关押19个月的当事人康耀江无罪释放画上一个逗号,尽管只是逗号,这也是邯郸司法战胜腐败的典范,更是“正义虽会迟到,但绝

轰轰烈烈的“邯郸门”事件,最终以关押19个月的当事人康耀江无罪释放画上一个逗号,尽管只是逗号,这也是邯郸司法战胜腐败的典范,更是“正义虽会迟到,但绝不缺席”的最好验证!

为什么说是逗号?因为,还有十万民众的望楼兴叹;制造“邯郸门”事件的主角朱永刚依然逍遥法外;以及“邯郸门”事件最为关键的环节邯郸市诚信公证处的违法公证依然岿然不动!

因此,“邯郸门”事件最大受害方无罪释放也只是整个案件进展的一部分。

其实,“邯郸门”事件起因于一个极为简单的民间高利贷,后经诚信公证处的违法公证,致使违法的高利贷行为转变成合法的民间借贷,而这个微小的变化却是这个案件最为致命的开端。

也就是说,诚信公证处的违法公证是朱永刚由个人高利贷行为转变为“套路贷”的最为核心的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就不会有河北高院的强制执行,不会有邢台中院的超标的额查封,更不会有邯郸中院破产重整,当然也就不会有项目的停工和十万民众的望楼兴叹!

因此,如果没有邯郸诚信公证处的违法公证,就不会有邯郸门事件的发生,也不会给河北省高院、邯郸市各级部门造成如此多麻烦和黑锅!

邯郸诚信公正处的违法公证是整个“邯郸门”事件的一切罪源,是案件走到今天结局的罪魁祸首,是各级政府麻烦的制造者,这个结论掷地有声!

那么,邯郸诚信公证处到底是怎么违法的? 

第一该审查的没审查:诚信公证处对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完备与否未予审查,存在严重违反审查义务的失职行为。举例说明:(1)协议书(HD20150812)第一条约定核定利息7000万元,但公证处未核查7000万元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以及取值期间;(2)第二条确定以房抵债金额为803657090元,且有附件一、附件二具体测定方式,但公证处根本没有核查协议书所附的附件,实际未核查以房抵债金额的计算依据;(3)第三条确定利息执行月息一分一,但是在所列明的本金及利息表格显示月息远远高于约定的月息一分一。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诚信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根本没有核查文件是否完备、本金及利息是否真实等关键内容,严重违反了公证法规定的法定审查义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该核实的没核实: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订立的新协议,公证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本案情形恰恰是《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朱永刚申请公证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正好是双方在原来的借款协议履行中订立的新协议,公证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证明原债权真实、合法的材料进行核实。然而,诚信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让当事人提供原始债权文书及履行的证明材料,未尽到指导意见要求的核实义务,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别的没辨别:诚信公证处对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真实和合法与否均未核查,存在严重违反审查义务的失职行为。一般而言,核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仅要核查以上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还要审核上述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印章是否与真实的公章、印章相符,更重要的是核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诚信公证处在没有核实公章、印章、签字的真实性,也没有将合同上的印鉴与真实公章进行比对的情况下,仅根据朱永刚提供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便草率地轻信上述协议真实、合法。可见,诚信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对核对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存在重大失职。

第四该纠正的没纠正: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诚信公证处作出公证债权文书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多次向诚信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处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将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针对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正确、程序有无错误等等作出处理决定。但是,诚信公证处在接收利害关系人的复查申请后,仅仅给出材料收取证明,未按照上述规定对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公证程序有无错误等事项进行实际复查、作出维持公证书或者撤销、更正公证书的决定。

作为邯郸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诚信公证处,在该审查不审查、该核实的不核实、该辨别的不辨别、该纠正的不纠正的基础上,出具了一份违法的公证文书,导致严重的后果,造成当事人巨大损失,致使数十万邯郸群众无家可归,无房可住,望楼兴叹,其严重性,显然是诚信公证处无法承担之重!

如此荒唐的虚假公证,根源在哪里?

根源不外乎有两种可能:一是业务本身不熟?二是在利益的趋势之下相关的业务法规形同虚设。

如果说业务本身不熟悉,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这些条件仅仅是公证之前的手续和基本要求,具有严格的程序化和逻辑化,犹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时要求双方提供身份证明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此简单的问题,作为一个专业的公证员,这是必备的条件!

在排除公证人员自身的业务熟练问题之后,还有一种可能是在利益的趋势之下,相关的业务法规形同虚设。

也就是说,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公证员李钧在受到某种利益驱使之后,刻意对朱永刚与康耀江高利贷问题进行违法公证,成为朱永刚将“高利贷”转换成“套路贷”的垫脚石,而公证员李钧则成为朱永刚玩转套路贷的中间环节。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早在2016年北京就发生用房屋抵押贷款进行违法公证,导致受害人无家可归的局面,最终在北京市经侦总队“9.27”专案组的努力之下,将套路贷的全班人马一网打尽,其中就有公证处人员。

公证处,其核心就是国家职能部门作为第三方,对公证双方所作出的公证内容进行的公证,赋予其法律效力。而其法律性的基础是对公证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基础之上而形成的法律公证文书。如果失去客观、真实和全面的基础,那么,其公证的也就失去法律基础和法律的尊严!

邯郸市诚信公正处没有对公证内容进行完整而全面的审核,导致公证缺少法律基础,这种违法公证通过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内容的违法性,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诚信公证处必须对自己的违法公证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诚信公证处、公证员李钧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严重失实,且给滨河公司、现代三公司以及邯郸当地社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数十万人无家可归、无房可住、严重且不可逆转的社会后果,邯郸公证处和公证员李均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撤销邯郸市诚信公证处的违法公证文书也是解决目前“邯郸门”事件的最为简易办法,如果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撤销其违法公证文书,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诸多官司就迎刃而解,已经查封的项目就能解封,数十万群众就可以迅速入住,邯郸市委市政府就不需要面对庞大的上访群众,河北高院也不需要再为本案背黑锅,一切都可以恢复平静!

也许,有人会说,那朱永刚与康耀江之间的借贷纠纷怎么办?

好办!让他们个人走司法途径就可以了!如果康耀江确实无误还拖欠朱永刚的高利贷,那么在项目盘活的前提下,康耀江有能力且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康耀江已经偿还完朱永刚高利贷,那就结案了!

简单吗?简单吧!

问题就复杂在邯郸诚信公正处的违法公证上!通过公证处违法公证将本属于个人之间的民间高利贷转化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将违法洗成合法,为司法部门的强制介入以及有关人员浑水摸鱼制造机会和条件。这是诚信公证处最为严重的违法之处。

当然,这也是朱永刚“套路贷”的套路!

北京通过公证员实施的特大套路贷主犯已被宣判无期,公证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不说了,且看诚信公证处如何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何为此案解套,如何面对数十万无家可归的邯郸人民,如何为市委市政府分忧,如何实现“不忘初心、不负韶华”!

如果对数万业主、数十次举报和提醒仍无动于衷,强烈要求司法部傅政华部长、河北省司法厅贾文雅厅长、邯郸市高宏志书记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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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头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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